第4號
《達州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6日達州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查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站,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查處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情況,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十四條 查處機關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數字經濟等部門建立違法建設治理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利用衛星遙感監測、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以及具體措施,落實巡查、勸阻和制止責任,及時發現、勸阻和制止違法建設。
居(村)民委員會在其管理范圍內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經勸阻未能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向查處機關報告,并協助查處機關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化體育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告知查處機關,并自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查處機關。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予以核實,對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工程,不得通過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依法無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工程除外。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物業服務人履行違法建設治理協助義務,實行記分管理。
第十九條 查處機關在依法認定違法建設后,以及違法建設狀態消除后,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文化體育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不動產登記等有關行政機關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有關行政機關和企業應當依法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的,不得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違法建設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狀態消除前,不得辦理變更、轉移等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設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公安、文化體育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不影響違法建設當事人正常生活的情況下,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可以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對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有權單方面中止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紙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
施工單位不得承建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按照建設規劃管理規定無需取得相關許可證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裝飾裝修企業在預售、銷售、裝飾裝修房屋時不得誘導他人進行違法建設。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在開工前告知物業服務人。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物業服務區域或者建筑區劃內的工程施工、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做好書面記錄;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查處機關報告。
對查處機關認定的違法建設,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管理規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等相關約定,拒絕違法建設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和原料材料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建(構)筑物屋面、平臺、構造框架、鏤空等部位或者公共區域搭建建(構)筑物,開挖地下室等;
(二)擅自改變原有建筑外立面,在建筑外立面墻體上開鑿門、窗,改變建筑外立面原有門、窗位置、尺寸;
(三)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七條 查處機關在違法建設立案后,對于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的影響難以定性或者案件重大、復雜的,應當書面征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的意見。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違法建設的規劃定性意見。
第二十八條 查處機關調查處理違法建設過程中,需要查詢相關土地、房屋等行政審批信息或者建設檔案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查處機關對違法建設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應當予以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查處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決定作出前,查處機關應當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決定。經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仍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條 強制拆除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強制拆除法律依據、實施時間、違法建筑內財物搬離期限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強制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搬離違法建筑內的財物,查處機關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保管存放,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領取。
實施強制拆除的,查處機關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個人的,應當提前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前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制作筆錄、拍照,并全程錄音錄像。
第三十二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的建設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查處機關應當在違法建設所在地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并在政府門戶網站、查處機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
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的建設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由查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查處機關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經核查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作出后,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違法建設當事人進入被查封施工現場繼續實施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可以對繼續實施違法建設行為依法予以制止;違法建設當事人現場阻礙查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查處機關可以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法建設查處相關執法文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負有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建設治理中未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消極懈怠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發現違法建設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實施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上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公職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或者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查處機關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其依法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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